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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6-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上级政府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9〕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全面治理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施策、依法整治”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由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依标配建、如期移交、规范使用,不断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要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明确建设的内容、标准和条件。(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对未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照各地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要求,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对未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标准且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对城镇小区已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包括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配建标准,通过调整规划、扩增配套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严格按规划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对城镇小区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要约谈开发企业,监督和督促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减、停建、不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按规定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建成后不移交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责成开发企业限期完成移交。对建成后已挪作他用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建成后已办成民办园,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责成开发企业限期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为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四)严格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各地以县(市、区、行委)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验收、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工作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地要“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措施和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对已建成未移交、建而不交或已挪作他用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手续。对需要回收、购置和置换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手续。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配套幼儿园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配建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三)监督评估。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摸底、排查、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对各地整改工作进展适时进行抽查督导;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及时进行约谈、通报。(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为牵头人,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国资监管机构、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协同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二)明确治理责任分工。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国资监管机构监督和督促所监管开发企业限期收回违规出租出售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登记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三)强化治理工作保障。2019年4月底前,由省教育厅牵头制定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6月底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出台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专项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有序推进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整改措施、治理进展及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治理工作督导抽查,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省教育厅 0971—6310740(兼传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0971—6156965
附件:1.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成员
2.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成员
附件1
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成员
牵头人:
苏全仁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段 博 省委编办副主任
余 静 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陈启福 省教育厅巡视员、副厅长
贠红卫 省国资委副主任
蒋跃成 省民政厅副厅长
荣增彦 省财政厅副厅长
韩生福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马成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工作小组在省教育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联合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是统筹协调,召开相关会议,组织推进治理工作。
附件2
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成员
主 任:
陈启福 省教育厅巡视员、副厅长
马成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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