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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7-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上级政府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9〕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整合各类执法资源,联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条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第四条 到2019年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第二章 省级平台建设应用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青海),建成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与省级平台整合,实现数据对接,避免重复录入、多头报送。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执法人员名录、抽查检查工作指引等事项与省级平台融合。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统一使用省级平台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可应用省级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检查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布。
第八条 通过省级平台实现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三章 实施清单管理
第九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统筹本系统抽查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管局以国务院编制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省级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编制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应当明确抽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
第四章 检查对象和人员
第十二条 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托省级平台,统筹建立健全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统称两库),及时进行完善,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与省级平台对接生成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执法检查人员专业与检查对象和内容的匹配度。
第十五条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检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检查需要。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制发部门不定期对各行政机关执法证件持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统一清理,确保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
第五章 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主管部门抽查检查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的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并统一在省级平台公布。
第十八条 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应包括抽查检查事项、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实施时限、实施部门等内容。科学确定抽查检查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检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根据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严格按年度计划进行抽查检查,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取消抽查检查项目。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在开展检查工作一周前进行调整、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抽查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工作指引,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按照确定抽查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发布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两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出现执法检查人员不足等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随机匹配。
第二十二条 检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开展实地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二十四条 开展抽查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
第二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应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可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及电子化手段记录抽查检查过程,也可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抽查检查过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章 抽查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信用中国(青海)等平台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双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抽查检查结果互认,对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使违法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第二十八条 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对问题线索依法进行转办、移交和立案处理。
第二十九条 针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根据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检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托省级平台,开展抽查检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以商事制度改革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场监管领域涉及执法监管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责任机制,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追责情形: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抽查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免责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和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提升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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