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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8-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上级政府文件 |
关于青海省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青海省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1〕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围绕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立足盐湖锂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培育龙头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推进融合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与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融合发展,实现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青海贡献。
(二)发展愿景。
2021年起,西宁市、海东市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到2025年,以锂电池产能为牵引,构建起上下游产能匹配的盐湖提锂、正负极材料、锂电池及配套产品产业链条,形成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开展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下的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为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支撑。
到2035年,建成世界级锂产业基地,锂电池产品质量、品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自动驾驶实现规模化应用,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充换电服务便捷高效;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为我省实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
(三)发展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生产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政府在产业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监管、市场消费、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省内外企业开展盐湖提锂、车用轻量化合金材料、动力电池及配套配材料、锂电池回收等领域的自主创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融合发展关键技术。
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围绕打造千亿锂电产业,建设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深度融入国内产业链和价值链体系,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与应用推广,推动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通过示范应用促进社会消费,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相关制造业发展,构建我省产业竞争新优势。
完善设施与融合发展相结合。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加快智慧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以服务自动驾驶新模式,推进建立以数据为纽带的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大数据平台,构建车辆、能源、交通、信息通信融合发展,推进“人—车—路—云”的高效协同。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产业中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围绕高性能能源材料制造、关键零部件制造及轻量化、网联化、智能化等开展技术攻关。重点突破电池级碳酸锂、电子级氢氧化锂、锂电前驱体材料、高比能量密度正极材料、电解液及电解质锂盐、隔膜、超薄锂离子电池用铜箔/铝箔、硅碳负极材料、石墨烯涂覆改性材料、电池回收等锂离子动力电池产业链关键材料技术。开发适应于高寒、高海拔地区的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的快充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与技术。利用现有电子级多晶硅技术积累,参与国家车规级芯片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参与开发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关键技术。利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二)建设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依托龙头企业建设全省锂离子电池公共检测平台与企业自有检测平台相结合的检测服务体系,建成满足新产品研发验证、产品检测检验、产品认证、可靠性评价等指标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研发—中试—验证—产业化”全流程一体化服务体系,提升产品的计量测试、性能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为产品上下游高效对接提供技术支撑,加速新产品进入市场。整合盐湖产业现有国家及省创新平台,吸纳省内外研究机构,提升产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国家级盐湖创新中心,突破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建设高原汽车国检中心项目,推动高海拔测试作为我国车辆检测试验的强制性标准,形成适合中国实际的车辆检测高原标定,抢占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高点。筹建青海多能互补绿色储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新型研究机构与技术开发平台,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制氢、氢能储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环节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三)培育生态主导型龙头企业。发挥盐湖资源优势,优化高镁锂比盐湖提锂技术,进一步扩大电子级碳酸锂、氯化锂生产规模,提升产品品质,为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提供原料保障,建成世界级卤水锂基地,培育1至2家碳酸锂、锂动力电池行业龙头企业,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与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融合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跨界整合发展,培育涵盖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维保、产品回收、技术服务全产业链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督促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实现动力电池生产、维护保养、性能检验、阶梯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动力电池梯次产品在储能、备能、充换电等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研发。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促进产业资源化、高值化、绿色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四)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推进锂电池及锂电铜箔、正极材料等上下游配套材料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改造,推进智能化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深度应用,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开展锂电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加强对动力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和维修保养检测。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以及维修保养检测、充换电等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落实)
(五)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新能源产业高地融合发展。完善直供电交易机制,全面落实新能源就地消纳政策,鼓励锂电池及配套企业优先使用光伏、风能等清洁能源。在德令哈、格尔木、共和市等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城市建设“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开展新能源汽车与能源融合发展(V2G)研究及示范应用,综合运用峰谷电价、电力需求调度,出台更为优惠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等政策,提升新能源汽车应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比例,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与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融合发展。开展氢能源汽车试点,因地制宜开展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应用及储氢材料产业化研究,在物流领域开展氢燃料车辆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六)推动新能源汽车与交通融合发展。推进新一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推进信号灯、标志标线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为构建“人—车—路—云”多层数据融合与计算处理平台提供支撑。结合西宁市、海东市智慧城市,开展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的城市无人驾驶物流配送、市政环卫、快速公交系统(BRT)、自动代客泊车和特定场景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七)推动充换电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与“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要求不冲突,并加强与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统筹协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商业地产、道路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更新等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形成以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城乡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充电服务模式。支持利用现有加油站、加汽站及停车场,开展油、气、电、氢综合供给服务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八)扩大开放和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电池回收、新能源汽车租赁、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参与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新能源汽车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落实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实行高水平投资便利化政策。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分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行业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2号令),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合理布局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锂电池制造及盐湖提锂、正负极材料、电解液等锂电池配套产业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对照《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锂电池行业准入,支持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电企业规范名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盐湖提锂、锂动力电池等行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
(二)健全相关政策制度。西宁、海东等重点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和部门“十四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青海省“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修订完善《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结合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公共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做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三)营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环境。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培养一支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引导消费者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在购置、维保、使用、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观念。建成布局合理、有效覆盖、快速方便的充换电、维护保养、电池回收等配套服务设施和网点,营造新能源汽车发展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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