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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4-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上级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以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为契机,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居民自愿、保护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按照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要求,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补齐城市配套设施短板,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2021年,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489个,5.15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和政策制度框架体系;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和2000年后建成且符合条件的确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和内容
(一)改造范围。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建筑主体结构完好(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在合法建设使用期内、基础和主体分部没有明显损坏或经加固完善后达到安全要求的)、未来5年内未列入政府征收计划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2000年后建成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小区按一定比例逐年纳入改造计划。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实施改造。
(二)改造内容。
1.基础类。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坚持居民自愿、应改尽改。包括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能改造,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2.完善类。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尊重居民意愿、能改则改。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无障碍、适老、停车泊位及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3.提升类。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实际积极推进、需改则改。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养老、托幼、助餐、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三、重点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健全动员群众共建机制。
1.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镇化及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要求为依据,充分考虑区域内涉及老旧小区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需求,科学编制省、市州、县三级2021—2025年老旧小区专项改造规划和项目储备库。改造任务量小的地区纳入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统一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青海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各地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2.激发居民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居民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居民自愿,尊重居民意愿,动员居民参与改造方案制定、施工监督、改造效果评价、后续管理等。按照“一区一策”原则,鼓励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提升改造实效。(各市州政府负责)
3.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小区党组织、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小区自治联席会议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积极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宣传动员工作,形成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合的协同改造模式。(各市州政府负责)
4.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按照绿色社区创建标准,建立健全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机制,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营造社区宜居环境,提高社区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培育社区绿色文化,基本实现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5.落实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要求。贯彻落实《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以老旧小区改造为切入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注重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统筹道路与地下管网一体化建设,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双修,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提升雨污水处置能力,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坚持多方参与,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
6.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涉及房屋本体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共按每户不低于1.5万元补助,并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基础配套设施补助资金。加装电梯的省级财政按每部不低于15万元给予补助。各地根据财政能力,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有效整合涉及小区的养老、托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助残、消防等各类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7.鼓励居民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可通过居民直接出资、使用(补缴、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落实。各地要出台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各市州政府负责)
8.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参与。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改造,其改造规划、计划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有效对接,做到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改造,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建设和反复开挖。电力、通信及有线电视线路、站房及箱柜设施、网络线缆的更新及规整入地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小区内各类管线采取共用管沟方式进行综合改造,不能入地的进行梳理规整。鼓励小区楼面资源对5G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开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负责)
9.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制定全省统一的快递末端服务发展指导意见,鼓励智能快件运营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结合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设施和小区无障碍设施提升改造。鼓励企业依法依规统筹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房屋、存量用地,增设停车场(立体停车位)、无障碍和助餐、托幼、家政等便民服务设施,补齐小区短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各市州政府负责)
10.发行专项债券支持改造。对能够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要求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支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专项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州)县使用。做好专项债券政策解释、组织申报、发行、转贷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合理确定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11.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支持作用。利用国家金融优惠政策,创新融资模式,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居民户内改造和消费提供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坚持政策支持,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
12.落实支持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土地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15分钟生活圈”内低效用地经再开发整理腾出后,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托幼等社区服务设施。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使用权人和相邻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利用小区内空地、绿地及拆除违建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13.整合利用存量资源。鼓励推动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政府所有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可用于增设养老、托幼、助餐等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房屋改造为超市、快递服务站等便民服务设施。(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坚持改革创新,健全项目推进和管理机制。
14.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原产权单位等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要求,制定包括改造内容、规划设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式、招投标实施方案等内容的改造实施方案。鼓励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对区域内的老旧小区统一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统一设计、审查、审批、招标、建设和竣工验收,提高办事效率。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参建单位、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各市州政府负责)
15.优化项目审批。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实行改造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和专家论证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审批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改造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改造实施方案和联合审查意见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依据。改造项目按立项批复进行限额设计,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环评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改变建筑功能结构、规划条件调整、街道外立面改造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选址意见书等手续。施工图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不再要求施工图审查。新建、改变建筑功能结构、加装电梯以及涉及消防、抗震等安全内容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16.加强项目监管。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以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止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及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质量检测报告造假等问题的发生。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及产品。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要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各市州政府负责)
17.健全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发挥社区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小区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管理,指导小区引入物业企业或自治管理,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治的小区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开展省级物业示范小区创建活动,做好小区资料收集和归档,巩固维护改造成果。(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统筹、市州抓总、县市落实、街道和社区全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有序推进;市州、县政府要落实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广泛宣传引导,加强试点示范,调动各方资源,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做好项目改造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立项及计划申报、使用绩效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改造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使用绩效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落实。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老旧小区改造考核机制,加强考核监督检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政策措施落细落实。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进度缓慢的地区,要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
本方案自2021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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