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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5-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上级政府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28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28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青政〔202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28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5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1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现予公布。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好工作衔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主动做好承接,规范运行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同时,要将审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与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到基层,加强对基层的点对点跟踪指导和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帮助基层做好承接工作。在承接事项应具备的资源要素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基层必要的政策支持,做到权力下放与监管责任的落实同步,与配套经费的保障同步,与技术装备的支持同步,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下放的审批事项。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28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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