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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1-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项目不断增加,我县设施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在设施农牧业发展过程中,个别乡镇出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实施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五不准”等规定,导致卫片执法检查中,我县违法用地比例较高而被约谈问责。为此,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审核

(一)限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一般采取承包、租赁方式使用土地。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和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场所、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应当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村镇建设规划区、环境保护控制区、旅游区、禁养区等各类控制区范围从事养殖业。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科学选址。设施农用地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的原则,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安排、科学选址。引导农牧业专业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发展设施农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优质高产良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强化保护。各乡镇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业设施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使用期限要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或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落实异地委托造地。

(四)控制规模。按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坚持原则,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以“业主申请,属地审核,集体会审,程序审批”的方式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牧业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预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农牧、环林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并联合预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联合预审意见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农牧部门重点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

县环林部门根据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是否占用林地、是否符合环评要求出具意见。若使用林地的,应向林业部门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同时,对设施农用地的地类、面积、权属、四址、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实行总负责,分管领导驻片负责,国土干事、驻村干部实行分级负责制,及时掌握设施农用地监管情况,如有发现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及时组织处理,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国土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牧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设施农用地监管实行共同责任机制。县国土资源、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利用各类设施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认真查处未批先建、批非占耕、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同时,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要采取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等规范用地。农牧部门要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及时调处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土地流转争议,做好部门协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把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巡查范围,对已审批的用地加强督促和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对提出申请但不符合用地规定要求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避免违法占地的发生。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范围。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在开展卫片执法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乡镇政府和用地经营者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四、依法办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不得越权审批。各乡镇、农牧局在未获得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许可之前,不得单方面同意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工建设,若发现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县纪委负责,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农牧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贵德县设施农用地用地审批表。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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