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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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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3-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河东集镇道路和排水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交通局拟定的《贵德县河东集镇道路和排水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31日

 

贵德县河东集镇道路和排水工程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河东集镇道路和排水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乡建设的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青海贵德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以河东乡变电所为界,西至西久线与贵循路交叉处,总长1050米,建设红线18米,其中道路12米,人行道南按2米修建、北按4米修建,规划总面积18900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依法、公平、公正、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公示栏等载体,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监督,做到项目策划、规划设计、手续报批、征地搬迁、安置方案、综合配套等工作机制推进项目建设。

三、安置方式

为有效改善河东集镇及周边群众人居环境,对项目范围内涉及的29户住户(商户)进行依法征迁。

(一)面积计算和评估

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由国土部门和有房地产测绘、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依法评估。

(二)补偿安置

1、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安置,征收范围内的庄廓以庄廓安置、商铺置换和现金补偿等方式安置。

2、安置地点

拆除商铺安置至江苏大道安置区。

3、安置标准

(1)商铺安置按现房结构进行置换(商铺安置只对一楼置换的商铺置换、二楼按住宅置换),原楼房砖混结构商铺按1:0.8比例进行置换、砖木结构商铺按1:0.6比例进行置换、土木结构按1:0.4商铺比例进行置换。不足部分按47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格9700元/平方米计算。

(2)征收住户在道路红线后仍有土地的按统一规划进行自建,不再另外安置商铺。

(3)对庄廓拆迁户仍需要庄廓安置的,在保宁安置点安置0.4亩庄廓一付,不安置商铺;征收范围内不要庄廓且无商铺的住户,在江苏大道安置区内安置面积115㎡的简装房一套。安置均价1480元/㎡。另外,庄廓占地0.6亩以下的,可按优惠价购置40㎡商铺;庄廓占地0.6亩以上1亩以下的,可按优价购置60㎡商铺;庄廓占地1亩以上的,可按优惠价购置80㎡商铺。商铺价格按成本4700元/㎡计算,商铺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格9700元/㎡计算,不足部分按4700元/㎡进行补贴。

商铺价格:按建筑成本价+土地成本+公共设施成本价+商业价值的楼层差价为安置商铺的销售成本价【安置标准(1)相同】商铺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住户选择货币安置并如期完成搬迁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

5、依据《贵德县城市总体规划》,为改善经营环境,合理布局经营场所,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对现有经济场所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的经营户,造成停业的,按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面积小于50㎡(含50㎡)的,一次性补助2500元/年;面积在50㎡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年。其它小经营户(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可参照执行。

6、在征收红线内没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商铺,不予置换商铺。

7、2012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后,在建的房屋若无国土、建设部门相关手续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对待,并无偿拆除。

8、老庄廓未办理宅基地手续的(1986年以前),需由国土部门、乡(镇)政府核实认定。

四、征收补偿规定

1、庄廓安置户的房屋及附着物按征收评估补偿价给予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果树及其它树木按现行规定补偿。补偿后,政府将统一采伐,搬迁户不得私自采伐。私自采伐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征收范围的土地(包括庄廓、温室大棚、空闲地以及温棚以外的土地),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征地统一产值的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与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确定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

五、补助、奖励规定

1、庄廓住户如期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的,一次性奖励现金奖励20000元,逾期不拆除不享受奖励。另外,待住户搬迁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每户发放搬迁费1500元。

2、搬迁过程中,安置户自行过渡,政府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自房屋拆迁之日起,县政府每户每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600元,发放期为三个月。

3、安置户在搬迁过程中需要贷款的,由项目部协调解决购房贷款手续,贷款总额中的4万元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三年,以搬迁的楼房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进行抵押。

4、征迁户以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商铺地段,签订协议后期限内拆除房屋的,取消所选择的商铺地段。

六、责任单位

为整体推进河东集镇道路和排水工程建设,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邹家富同志任组长,县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农牧局、河东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河东集镇道路和排水工程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河东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县交通局局长项知多杰同志兼任项目部主任,具体负责河东集镇道路和排水工程征迁和建设等相关事宜。

七、工作流程

发布公告→宣传动员→制定规划方案和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公示→评估→公示→召开听证会→签订协议→腾空验收→搬迁→拆除→建设。

八、其它规定

1、失地农民的安置按照《贵德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施行)》执行。

2、安置房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在入住6个月内由项目部统一协调办理,费用住户承担。

3、在征迁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公职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4、该实施方案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5、未尽事宜,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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