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6-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5〕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1日  

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正常运行,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德县境内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中型灌区和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

第三条  凡在贵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灌溉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农民可承受的原则,贵德县农业供水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

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为0.012元/m3;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指导价,价格为0.031元/m3,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终端价为0.043元/m3;   

小型灌区(自流供水)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为0.031元/m3;小型灌区(电力提水)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为0.031元/m3(不含电价);井灌区水价参照小型灌区(电力提水)水价执行。

第六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执行。定额以内用水的,均享受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发文)。凡超定额(水权总量)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用水50%(含50%)以下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15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超定额用水51%至100%(含100%)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20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超定额100%以上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30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水费征收管理

第七条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八条  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水费由国有水管单位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年初由国有水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水利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使用。

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水费由持有《贵德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征收,工程使用权人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开支。

小型灌区水费由持有《贵德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权人)负责征收,使用权人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开支。

第九条 使用权人应分别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双方责任、收交方式、用水量、收费标准、双方开户银行和帐号、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必要时也可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工程运行、维护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工程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十一条 使用权人征收水费必须使用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发的统一收费票据。不出具统一收费票据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水费的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权人征收、使用水费须开设基本账户,并在县财政局、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使用权人须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水费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执行。其使用范围:

一、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经费;

二、本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岁修、养护、绿化和一般防汛经费;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观测等业务费用;

四、提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

第十四条  水费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重大开支项目要有村民代表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及时将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各项收支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人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并接受工程所有权人、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其征收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经营者申请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帐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人民币结算。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和受益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收费单位或个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德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发布前县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