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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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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11-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有效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6〕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县政府在2014年清理底数的基础上,对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县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以及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的,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的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有关条款与新的法律或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目录见附件2)。

三、继续有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4件(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修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于2017年6月底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贵德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德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贵德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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