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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09-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批转《贵德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7〕54号

关于批转《贵德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财政局拟定的《贵德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贵德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贵德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政府信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40号)、《青海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青政办〔2017〕58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影响或严重影响全县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即2014年底地方债务系统中包含的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1  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以县政府为举借主体,由省级财政下达的置换债券及新发行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2  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2.1  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2  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四)工作原则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正确处理发展需求与财力支撑的关系,准确把握政府负债与财政风险的平衡,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建立健全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的债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的贵德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应急工作小组”),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财政和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财政、审计、各债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及突发性事件分级标准,决定启动预案和终止响应程序;确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应对处置特大和重大政府债务性风险事件;协调加强债务管理,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转,防止因债务危机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二)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将政府债务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债务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情况;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详细介绍(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如下: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

2.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预防预警

(一)预警监测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政府债务情况,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同时,对全县的政府债务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测、分析,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防范债务风险检查,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二)预警行动

各债务资金使用单位要将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研判报告,及时上报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同时,各债务资金使用单位要维护本单位债务管理系统,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定期评估。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州政府报告,并抄送州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政府要立即报告州政府,并抄送州财政部门。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应急工作小组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级政府向州政府报告,并抄送州财政部门。

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如尚未完全掌握的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二)分类处置

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存量或有债务

3.1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3.2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本预案3.1条款依法处理。

(三)应急响应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严格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执行。县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和债务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定期报送债务本息偿还情况,分析债务结构、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做好偿债资金的筹集工作,若不能按期偿还,应提前60天向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召集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并向工作小组组长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如本预案启动,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需将处理情况报送县政府。

发生政府债务风险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银行下调信用评级以及司法诉讼等恶性状况的发生。及时与违约债务的债权人取得联系,启用偿债准备金偿还高风险债务,承诺债权人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解决债务逾期问题。

应急响应具体措施:县政府在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我县财政和债务情况,多措并举,化解债务风险。一要通过偿债准备金,强化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债务单位应提前30天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二要积极与银行等债权人协商,对于即将到期的债务,通过申请置换债券的方式缓解当期偿债压力,首先置换或偿还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的债务,达到优化政府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三要充分挖掘政府各种有效资源筹集偿债资金,如处置闲置行政事业资产以及土地等资产,其变现收入纳入偿债准备金。四要大力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节约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五要在积极消化存量债务基础上,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四)应急终止

债务风险应急状态解除,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善后处理

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能及时消除,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必要开展善后工作。首先,债务单位要向债权人作出完善债务管理工作的书面说明,保证在日后的债务管理中严格执行债务预警机制,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的措施,重新建立政府信用。其次,总结教训,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债务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

(六)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六、保障措施

(一)资源保障

若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则县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二)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三)人力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四)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六)完善规定

县财政部门应当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现阶段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应急工作提供全面的保障。

(七)信息发布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政府信用评级机制,维护政府良好信誉,自觉规范举借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八、附则

(一)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适时更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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