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775

 

贵 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

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71211

 

 

贵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完善政府依法依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性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原则上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县监察委员会)、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求确定。办公室各副主任列席会议,秘书要根据对口联系部门议题研究次序参加会议。

第五条  如遇全县性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县长可提前决定取消或延迟召开会议。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有: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要改革措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县委、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需提请县委、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等有关重大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讨论或审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定期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议。

(七)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九)研究确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研究提出对较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县人民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出和确定

第七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达到上会要求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一律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议题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乡镇、部门和单位,须事先与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提出比较成熟的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有意见分歧的,应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共识的,须在请示性文件中写明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的不同意见。

(三)涉及住建、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会前应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意见方可上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六)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或不符合行文规范的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二)会前未经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相关资料未经主管副县长阅审的议题。

(三)议题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特殊情况,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五)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六)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

(七)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能够决定的问题。

(八)上级已有明文规定属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问题。

(九)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列席单位,并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材料分发、会前、会中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凡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在做好会前协调、审核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会前一天将材料(不宜提前公开的除外)印发给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有关列席会议人员审阅,会上一般不再宣读原文,只作简单说明。讨论以县人民政府或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重大指导性的《决定》《意见》《办法》和有关重要材料,由参会人员直接发表修改意见,由主持人梳理决定;讨论各乡镇、各部门提交研究的专题事项,由主管领导提出会前协商的具体意见、建议后讨论表决;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汇报时,由主管领导对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提出意见、建议,经讨论后由主持人梳理决定;其他事项的决策,由主持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由汇报部门准备,并按会议通知要求打印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上会议题后,对上会议题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席领导、参会人员无遗漏。同时,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和要求的份数印制材料,准备上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并同意后安排副职领导参加,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按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上会。

第十六条  议题汇报单位发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讨论,明确表明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总结性讲话为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县人民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七章  会议纪要的起草及签发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议纪要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记录和纪要的起草整理工作,行文应严谨准确,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会议纪要要准确反映会议精神及决定事项,文字精练,表述清楚,注重时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各副县长逐级审核后,呈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内容需宣传报道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县电视台,对外宣传的新闻稿件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批办文件、签到表等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按公文管理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凡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各副县长按工作分工抓好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程序行文,原则上在常务会议结束后5日内办结。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修改的文件,由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修改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涉及法律问题的,应提交乡镇、部门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待修改完善后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适时通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以确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