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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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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774

 

贵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71211日   

 

 

 

 

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德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之间建立工作互补制度。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人民政府班子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逐级请示工作规则和流程,除重大特殊事项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允许越级请示。各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请示、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副职领导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县长请示工作。

监察局、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注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科学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和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关系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决策,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为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矛盾突出、敏感,争议较大或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议题,应提供论证及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材料。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县人民政府前应当经过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州、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拓宽效能投诉渠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提案。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和规范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法定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如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省州人民政府、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乡镇和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县委有关部门以及省州驻贵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及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省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有:省委省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要改革措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县委、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主要有:规章办法、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需提请县委、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调整、需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等有关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定期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议。

(七)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九)研究确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研究提出对较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县人民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属于乡镇、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达到上会要求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一律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十八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须事先与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牵头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并在请示性文件中写明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的不同意见,会上作出说明。未经协调和未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的事项不予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会前一天将材料(不宜提前公开的除外)印发给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有关列席会议人员审阅,会上一般不再宣读原文,只作简单说明。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需要传达的事项,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一般不另行行文。

第四十一条  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专题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全县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

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注重采用电视电话会、现场会等形式。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其他党组成员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出差、出访、生病、休假以及参加外事活动等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县长及常务副县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呈批前应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报送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县长签发;根据县长授权,专项报告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会签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会签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会签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在政府网站等其它载体上及时公布。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特别是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运用政府电子政务OA办公系统,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第五十二条  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乡镇和部门对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年初任务分工,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县人民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县长或副县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第五十五条  除省州人民政府或县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长、副县长不参加各乡镇、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各乡镇、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剪彩、奠基、揭幕活动和各类会议及论坛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全县性重要会议、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如需宣传报道,可按会议和活动承办单位安排进行,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练、注重效果;县长、副县长参加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其他成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安排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以及台湾人员、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县长、副县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县长或相关副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安排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国(境)考察、访问,必须严格执行《海南州领导干部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当事前向县委报告;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当事先报告县长、县委书记同意,并在县委组织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领导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期满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先报告分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同意后,向县委组织部门备案;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县委、省州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

第六十六条  对县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国务院、省政府、州人民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他人代替。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县长、副县长一般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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