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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12-07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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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贵德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次数: 【字体:

GDFS-2018-0004

 

贵政〔2018〕106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贵德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贵德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已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并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贵德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4〕1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制定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房〔2018〕76号)有关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由县政府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发放适当租赁住房补助,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人社(社保)、财政、国土(不动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准入及申请管理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镇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家庭成员是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若符合条件另行申请。申请家庭有子女服兵役(军官除外)、上大学(硕士研究生以上除外)以及劳教服刑人员的,原则上计入家庭人口;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私有产权住房,或私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四)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的商铺;

(五)家庭成员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集资住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由本家庭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2份;

(三)家庭全体成员合影照、申请人(户主)近期正面小二寸免冠照各2张;

(四)收入情况证明材料: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城镇中等收入以下家庭提供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证明);

(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社区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或无房证明等);

(六)贵德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附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社区受理初审

1.申请人向管辖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全面,确定是否受理。

2.受理后,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的居住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户籍管理、民政、不动产管理、社会保险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存款、住房状况和家庭成员的户籍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随后,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复审资料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确定拟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对象,并将有关信息在政府网站、微短信载体、乡村公示栏等平台上进行为期7天的社会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

第五章  发放管理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确定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人数、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原则上结合我县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户280元/月(35平方米×8元/月),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家庭户均租赁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若遇特殊情况,可按户分季度发放租赁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在分配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自领取租赁补贴之日起,每隔6个月向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家庭信息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等的变化情况,并将核查结果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发现人均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原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签订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购买合同的下1个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套取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三)有其他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细则规定,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信息、家庭财产及收入等的,驳回其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额收回租赁补贴,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我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日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 贵德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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