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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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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12-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8111

 

贵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党组2018年第15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81211

 

  

 

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县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县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五四战略”,扎实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把热爱贵德、建设贵德、奉献贵德作为共同价值追求,树立少说多做不张扬、改革创新不畏难的良好作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全面实行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季度“听看考”和“挂图作战”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之间建立工作互补制度。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班子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逐级请示工作的规则和流程,除重大特殊事项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允许越级请示。各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向县政府县长或副县长请示、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副职领导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县长请示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创造高品质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五条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八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脱贫攻坚、改善民生、保护生态、安全生产、深化改革、社会管理,以及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矛盾突出、敏感,争议较大或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议题,应提供论证及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材料。

第二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县政府前应当经过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州、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征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各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报告县政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第三十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省州人民政府、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省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三十九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达到上会要求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确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条  属于乡镇、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部门和单位的,提请部门须事先与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县政府。经主办部门牵头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并在请示性文件中写明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的不同意见,会上作出说明。未经协调和未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的事项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县政府其他领导分管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正式报请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采取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重在解决问题。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逐月督查,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

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报送省州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经县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或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会签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与其他县(市)、省政府各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会签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乡镇和部门对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县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县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第五十七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长、副县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剪彩、奠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首映式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第五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台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县长、副县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县长或相关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管理和安排。

第五十九条  县长出国(境)交流、考察、访问,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委、州政府、州委审批,同时向省委、省委组织部报备。副县长出国(境)交流、考察、访问,经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委、州政府、州委审批,同时向州委组织部报备。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离州外出,向州长、州委书记请假;离青外出,同时向省委、省委组织部报备;除参加上级党委、政府通知的会议活动外,因公到州内其他地区3天以内(含3天)的,向州委报备;超过3天的,向州委请假。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贵外出,报县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并在州、县委组织部备案。

县政府领导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期满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先报告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分别向县长、县委书记请假,同时向县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县政府办公室。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外出。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开展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

第六十六条  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长、副县长一般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第六十九条  710”工作制度是指在政务工作中,一般事项必须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季度“听、看、考”工作机制是县委、县政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一种督查方式,“听”即听取汇报,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召开全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汇报会,全力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落实。“看”即现场督查,每季度第二个月,由主管县级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地对分管领域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即季度末考核,每季度第三个月,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考核。挂图作战是指按计划、按进度、按要求开展的一种工作方式。通过制定全年工作“进度图”、“施工图”,对各项工作任务细化、量化,定人、定责、定时、定查,做到“年初对账、季度查账、年底交账”,实现“人人心中一本账,比学赶超有标杆”,推进各项工作高效落实。

第七十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71211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贵政〔201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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