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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12-2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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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8〕114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青政〔2014〕5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本乡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力量。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争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省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能源行业标准的实施。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将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县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不予批准。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督促、检查所辖储备仓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对全局重大物资转移和出入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

指导工业和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

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负责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县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指导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及督查。

指导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防火、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救火应急方案并督促实施。

负责本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会展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物流配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组织或者参与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指导和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

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三)县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防措施。

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建立校车使用许可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派随车照管人员,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将寺观教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寺观教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各地区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及年度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方案、应急预案、制度措施、工作目标等。

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防盗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督促指导各乡镇对所辖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督促各乡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联络工作,畅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加强对寺观教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隐患,总结推广寺观教堂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五)县公安局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参与制定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对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工作;对社会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具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六)县民政局

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职责内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督促、检查所辖储备仓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对全局重大物资转移和出入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完成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县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负责全县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县财政局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各乡镇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依法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遗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严格新立、改建采矿权审批,按照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监督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滑坡、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协助地方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落实监测预警、应急避险等防范措施。

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一)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安全检验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依法负责兽医、农药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防灾抗灾保畜工作,对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饲料安全管理工作、动植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控制和扑灭。

参与渔船、农牧业机械等涉及农牧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园林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放射性从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按照职责分工,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登记、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核辐射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辐射安全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辐射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处置指导等工作。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城镇桥梁、供水、燃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指导监督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负责通航水域船舶和港口、航道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通航水域船舶和航道养护、运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安全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管理,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指导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和水路营运船舶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公路水运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县水利局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组织指导编制水利工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督促指导所属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督促指导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本系统所属单位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个人剂量监测、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检测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全县医疗服务行业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指导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指导快递企业开展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依法对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生产、检测检验和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在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环节。检查生产厂房、库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及周边环境是否安全;对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及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特种设备、电线电缆、通风、防尘、防爆及消防设施的检查;加强液氨、强酸、强碱、酒精、甲烷、乙炔、醇基燃料等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检查。

在食品药品流通储存环节。检查批发企业、超市、商场、卖场、药店等单位制冷设备、防爆、通风和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在餐饮消费环节。检查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坝坝宴、旅游景区接待单位等集中供餐单位厨房通风、防火设施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情况,火锅店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的使用保管情况。

对食品药品行业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业主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将相关情况函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含法制办、应急办、地震局)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协调县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重大行政执法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指导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安全生产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办理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上级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

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贵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协助政府领导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对外救援等工作。 

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县旅游局

负责全县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参与旅游业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负责拟订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度假区的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对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度假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县编办

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二十二)县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

负责景区建设项目以及游乐、商业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景区内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的执法和黄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水上运输及水上旅游的监督管理。

指导景区内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搜救工作。

(二十三)县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确定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四)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采购、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经常不定时的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负责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二十五)贵德邮政分公司

负责全县邮政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检查及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邮政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依法对邮政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协调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扫黄打非、海关、安监等部门,开展邮政行业寄递渠道禁毒、反恐、扫黄打非、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和相关培训。

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六)贵德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

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大型节日及活动提供通信保障。

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网络、客户信息、通信机楼、车辆、工程施工及线路维护作业安全。

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贵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和省、州政府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一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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