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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0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关于批转《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联审联监联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GDFS00-2019-0001

 

贵政〔20195

 

贵 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批转《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

联审联监联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联审联监联查工作机制》已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并经201919日召开的县政府党组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114

 

 

 

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

        

(县财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和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66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

第三条 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原则:

(一)做到对象精准。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享受对象为居住在危旧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寺院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房屋等级鉴定为CD级的一般农牧户,纳入易地搬迁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除外。历年已享受住房政策,但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再次受损的,可列入补助范围。

(二)做到程序规范。符合申请条件的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对象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后,按照当年危旧房改造实施标准由农牧户自行组织实施。

(三)做到指标明确。每年11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以正式文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下一年度危旧房改造需求,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具体为拟实施危旧房改造农牧户姓名、家庭住址、危房等级,以及是否为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乡镇提出的危旧房改造计划,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各乡镇危旧房改造指标。

第四条 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对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以当年制定的政策依据为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或核定的年度改造任务,足额配套县级财政资金,并将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下达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和管理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先建后补”的原则,不得用于与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无关的其他事项支出,必须用于农牧户新建住房或修缮加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农牧户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核定的各乡镇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户数、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总额等行文上报县政府,待审批后,将危旧房改造资金计划分解下达至各乡镇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后提供的危旧房改造资金拨付申请表及危旧房改造实施对象花名册,分批或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据实发放至农牧户“一卡通”账户,不得现金发放。对验收不合格的农牧户,不得发放补助资金,并如数收回前期按建房进度已拨付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绩效考核

第八条 加强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城乡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性考核、评价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考评结果由县考核办纳入部门和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县财政局对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资金的配套到位情况;

(二)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情况;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的质量监管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联审联监联查工作机制》,提高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危旧房改造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县审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适时对全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按程序对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补助资金外,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危旧房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贵德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联审联监联查

    

(县财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的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精准施策工作,严格政策措施,分类区别对待,做到对象认定、组织管理、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档案录入、资金发放等环节无缝衔接,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联审联监联查工作机制。

一、三级联审制

通过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严把程序关。一是村级初审。居住在危旧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有建房意愿的农牧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危旧房改造申请后,由村委会据实核对申请对象相关资料,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评议后公示7个工作日;村级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将拟实施对象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二是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委会初审资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选派工作人员开展入户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第二次公示,公示可采取张榜公示和微短信平台公示两种方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是县级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县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对上报的当年危旧房改造拟实施对象进行人员信息联合审核,全面剔除不符合政策规定特别是重复享受农户。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的有关规定,同步开展申请对象住房鉴定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当年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建设标准,由农牧户自行组织实施。

二、三级联监制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0747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关于印发农村危旧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有关规定,通过村委会、乡镇、住建部门三方联合监督,严把质量关。一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委会经常性深入危旧房改造实施对象家中对施工进度、施工过程、施工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实地检查不少于2次。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对危旧房改造的建前、建中、建后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实地督查不少于1次。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县危旧房改造总体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三、三级联查制

通过自查、核查、审查,严把验收关。一是待项目竣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成员、老农代表进行乡镇级初验,初验通过后,将验收结果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收到乡镇竣工验收申请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县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过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社会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在发放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各乡镇抽调工作人员,采取交叉检查方式对全县危旧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进行全面核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三是验收通过后,县财政局以“一卡通”形式将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到户,确保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发挥效益。县审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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