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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11-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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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3〕111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贵德县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德县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景点、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贵德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贵德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举报范围及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瞒报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逸的。

(八)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非法从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九)利用地处乡村、偏僻地区从事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小作坊、黑窝点。

(十)利用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十二)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四)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10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第12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第88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

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贵德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单位为贵德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974—8555393,举报邮箱:gdxyjglj@126.com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认为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将举报人、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并随时通报举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向被举报对象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地址、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原则上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调查属实而又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奖励,非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由查处该举报受理单位报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奖励。非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该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由上级应急部门移交本县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本县应急部门负责办理举报奖励事宜,奖金按照本地的奖励标准计发,除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符合下列的情形的,根据一般事故隐患、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行政处罚金额5%和10%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举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

5.举报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

6.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隐患的。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的,可能导致事故的。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9.举报企业负责人未履行矿山领导带班制,生产经营场所、事故现场无带班领导的。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

12.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1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

1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15.举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个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应急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具备获奖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或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

(二)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包括:举报记录,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报部门预算编制中列明,财政经审核同意后,在次年编制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从相关行业部门有关奖励规定。相关单位无奖励办法的,仍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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