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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10-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397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贵德县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9

 

贵德县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统计监督效能,根据省统计局《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青统字〔202269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州第十四次党代会、县第十七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实施“一优两高”战略,聚焦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加快建设产业“四地”,打造青海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样板县、示范县战略目标,持续深化统计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县委县政府更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当好参谋助手,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学习认识,全面把握统计监督核心要义

1.深刻认识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统计监督不仅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意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统计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计划,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党政同责,以坚定的态度和改革的成效,体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的决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统计局、县直有关部门)

2.着力提升统计监督宣传影响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把贯彻落实《监督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监督意见》纳入党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的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会议议程。广泛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统计监督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县统计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宣传落实效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统计局、县直有关部门)

(二)优化方式方法,着力提高统计督察效能

3.聚焦统计督察重点环节。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力配合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常规统计督察、统计督察“回头看”、专项统计督察和省、州级各项统计督察,扎实抓好各级各类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统计局、县直有关部门

4.健全防惩统计造假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纳入向上级党委、政府年度报告内容。县统计局每年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全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统计局、县直有关部门、县委巡察办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5.严查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对涉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县统计局要严格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青海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交办法》规定要求,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相关部门。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拓宽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获取渠道,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统筹运用县委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能力。持续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筛选统计造假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强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警示教育效果。县委巡察监督、审计监督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

6.严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充分利用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建立健全统计各专业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流程,按照《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加快推进执法检查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县统计局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造假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县统计局)

7.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从业人员面向社会进行信用承诺。开展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认定,严格执行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标准和程序,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面激励并重,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和办理要求,持续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8.持续清理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规定。开展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文件的专项清理,对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的文件规定,及时依法进行清理、修改,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统计局、县直各部门)

(四)紧扣发展主线,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9.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充分发挥统计调查“数库”“智库”参谋助手作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密切跟踪重点领域、重要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加强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形势预测预判,准确把握发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研判分析,全面客观反映全县经济运行态势。不断优化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对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预警预判风险隐患,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信息支撑,有效引导社会预期。(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统计局贵德调查队)

10.加强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履职情况的监督。加快推进全县统计现代化改革,围绕深入实施“一优两高”战略,聚焦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加快建设产业“四地”,打造青海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样板县、示范县战略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发展观和政绩观。(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直有关部门)

11.充分发挥国家统计局贵德调查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和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创新调查方法,增强快速调查能力,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贵德调查队)

(五)完善制度方法,加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12.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县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提高统计监督质效。重点监督各乡镇、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直有关部门)

13.夯实数据质量和评价工作基础。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全面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要求,明确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操作规程,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新要求、新部署,持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委组织部、县直有关部门)

(六)凝聚监督合力,强化各类监督协同配合

14.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通报曝光、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统计造假案件责任追究到位、处分处理到位。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人社局)

15.推动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协同。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指导,及时报告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和案件查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和改进工作。派驻监督通过列席会议、约谈提醒、调阅资料、督导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统计工作全程。(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第三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16.加强统计监督与县委巡察监督协作配合。完善统计监督与县委巡察监督的信息日常沟通、监督前情况通报、监督期间协作配合、监督成果共享运用等工作机制,及时向巡察机构提供对被巡察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巡察机构在巡察中发现需要统计机构统筹研究或推动解决的问题,可在巡察报告中提出建议,按程序移交统计机构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委巡察办。对巡察移交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统计机构作为开展统计监督、专项治理和加强统计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参考。统计机构在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需巡察监督予以关注的,抄送县委巡察办了解掌握。(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委巡察办)

17.加强统计机构与审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衔接、贯通融合、高效联动,推动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审计局)

18.健全完善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统计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监督意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强对统计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把发挥好统计监督职能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细抓好。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自觉接受统计监督。县统计局要履行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加强与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国家统计局贵德调查队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协调推进《监督意见》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落细。

(三)积极推动落实。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广泛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统计监督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德调查队要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力度,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掌握的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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