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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江苏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3〕67号


贵 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贵德县江苏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交通局拟定的《贵德县江苏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大道安置房成本核算表

      2、江苏大道铺面销售表

                         

2013年8月29日  


贵德县江苏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商宜居”的生活环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依照贵德县总体规划布局,决定启动江苏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本着“阳光征迁、和谐征迁,真正让利、惠及于民”的宗旨,结合江苏大道建设开发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迁”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三监督、八同步”的工作制度,即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公示栏、宣传材料等载体,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做到项目策划、规划设计、手续报批、征地拆迁、招商引资、过渡安置、安置建设、综合配套“八个同步”,立体交叉推进项目建设,做到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平、和谐、阳光”。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青海贵德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范围

拟实施的江苏大道道路工程开发项目位于贵德县县城东部,是县城中心轴线迎宾大道向东延伸的主干道,西起西久公路,东至原水泥厂,全长2130米。其中西久公路至保宁路口东西长825米,南北宽227米;保宁路口至水泥厂东西长1305米,南北宽52米。西久公路至保宁路口段已完成道路两侧规划范围内的设计,规划总面积84150平方米,建筑面积52381平方米,其中回迁商业楼面积36400.71平方米,独立商业建筑面积15082.87平方米。保宁路口至水泥厂规划区面积约159644.13平方米,道路红线52米。

四、责任单位

为整体推进江苏大道道路开发工程建设进程,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朱立林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土、住建、交通、发改、环保、水利、农牧、河东乡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江苏大道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江苏大道征地拆迁及建设等相关事宜,项目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五、工作流程

发布公告→宣传动员→制定规划方案和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公示→进行评估→公示评估结果→召开听证会→签订协议→过渡安置→腾空验收→拆除建设→回迁安置

六、征收安置期限

为有序、高效推进江苏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分六个阶段开展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一)宣传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项目办公室利用网络、电视、广播、张贴横幅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入户宣传等方式,向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宣传相关政策,广泛征求安置户的意见,完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与项目规划方案同时公示。

(二)测量、评估核实阶段(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项目办公室聘请具有测量和评估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国土部门入户开展测量、评估工作。进户测量时,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公示评估结果,由户主确认并签字。

(三)签订协议阶段(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安置户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发放腾空证后,按协议要求如期拆除房屋。安置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必须在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项目部负责统一拆除,并依据腾空登记编号先后顺序优先安排住房、选购商铺。同时,设立住房商铺安排公示牌,及时公布相关情况。项目部与安置户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四)安置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的同时,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明确开发建设模式,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公开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同时,电信、移动、联通、网络、电力等部门按《江苏大道修建性详规》完成相关线路改造及后期铺设工作。

    (五)安置工程建设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5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于2014年7月25日全面安置住房、商铺,实施基础设施等配套工程建设,并接受监督部门、安置户、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六)回迁安置阶段(2014年11月15日开始安置)。安置房、商铺建设完工后,按照签订的协议回迁安置。

七、安置办法

为彻底改善群众人居环境,原则上按照就近安置的办法在临近主街道地段进行安置,即以道路中心为准,原则上原庄廓在道路以南的在南侧安置,以北的在北侧安置。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可优先选择住房方位及楼层。

(一)面积计算和评估

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面积测量和补偿评估由国土部门和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和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评估。

(二)补偿安置

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庄廓按楼房和商铺进行安置;砖混结构楼房按1:1比例置换房屋,置换面积差额部分以成本价2046.8元/m2补齐差价。

1、征收范围内的庄廓住户,以现有庄廓为单位,一付庄廓为一户,每户安置砖混结构楼房一套,安置房位于建设区道路两侧,建筑面积为115m2(简装房),安置房成本价为2046.8元/m2,安置户优惠售价均为1480元/m2,剩余的差价由政府补贴(详见附表1)。

2、征收范围内的住户,每户可按庄廓面积大小以优惠价格购置商铺一间。其中,庄廓占地0.6亩以下的可按优惠价格购置40m2商铺;庄廓占地0.6亩以上的,可按优惠价格购置60m2商铺;庄廓占地1亩以上的,可按优惠价格购置80m2商铺。每户按优惠价格购置的商铺不得超出标准面积5m,超出优惠价格规定面积的按市场价补齐差额,原则上原庄廓在道路以南的在南侧分配商铺,以北的在北侧分配商铺,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可优先选择商铺方位及地段。

商铺的价格:按建筑成本价+土地成本价+公共设施成本价+商业价值的楼层差价为安置商铺的销售成本价(详见附表2)。商铺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1门多户的安置户购置商铺时按1户对待。安置住房时,每户3人(含3人)以上的安置1套115m2住房,每户2人(含2人)以下的安置一套50m2住房。

4、因评估费用及居住习惯,不居住楼房的拆迁户,可安置在统一规划的周家新型农村社区内,评估费用及相应补助费由政府一次性发放到位。按统规自建的方式,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布局负责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设计,拆迁户按设计要求自行建设住房,无铺面安置,如确需铺面,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场价的基础上优惠5%进行购买。

5、对于资金困难无法购买商铺的拆迁户,商铺可由商家统一收回。40m2的商铺给安置户返还8万元,60m2返还12万;80m2返还16万。

6、依据《青海贵德城市总体规划》,为了更好地改善经营环境,合理布局经营场所,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现有的经营场所统一规划建设,建设期间持有合法手续的经营户,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规模大小在每年给予生活补助,标准为50m2以下(含50m2)补助2500元/年,50m2以上补助5000元/年。

7、在庄廓从事家庭宾馆、农家院、商铺等经营活动的,一律按庄廓对待。

8、自2010年12月30日发布征收公告后,再建的房屋若无国土、建设部门相关手续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对待,并无偿拆除。

9、庄廓(有宅基地手续的)内自建的砖混结构住宅楼房按1:1置换楼房,附属设施给予评估。1986年以前未办理相关宅基地手续的老庄廓,需由国土、乡镇共同核实认定。

10、根据保宁村的地理位置,保宁村路口至水泥厂1305米的拆迁路段,在充分考虑安置拆迁户的基础上,让利于拆迁户,在适当地段规划新区安置。新区由政府统一征用规划、统一实施基础设施。并由项目办公室按规划布局划分地块,拆迁户按设计要求自行建房,拆迁费用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发放到位。同时,为解决拆迁户后续产业发展问题,在规划新区内建设一座综合市场。综合市场以政府指导、安置户自建为主的方式经营。

八、征收补偿

1、庄廓安置户的房屋及附着物按征收评估补偿价给予补偿。

2、温室大棚附着物及看守房、果园附着物及看守房,按征收评估价给予补偿。在温室大棚、果园已建有房屋的,若持有宅基地批复的,按庄廓住户对待。

3、征收范围内的果树及其他树木按现行规定补偿。

4、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庄廓、温室大棚、空闲地以及温室大棚以外的土地),均按31200元/亩给予补偿。

九、补助、奖励规定

1、庄廓住户如期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发放搬迁费1500元。如期腾空拆除原有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奖励2000元。

2、楼房住户如期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发放搬迁费1500元。如期腾空原有住房的,奖励2000元。

3、安置房建设期间,鼓励安置户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过渡房过渡,政府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安置户在回迁时,应保持过渡房屋内设施的完好,同时归还政府。自行过渡的安置户,自过渡之日起,县人民政府按每月每户600元为标准计算,按实际过渡日期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

4、安置户在回迁时需要贷款的,由项目部协调解决购房(商铺)贷款手续。贷款总额中的4万元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其余部分按银行现行利率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待房屋建成后,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进行抵押。

十、其他规定

1、失地农民的安置按照《贵德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施行)》执行。

2、安置房土地、房产等相关手续,由项目部统一协调办理。

3、在征迁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产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国家干部,若有以上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该实施方案由江苏大道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

5、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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