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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5-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166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民政局拟定的《关于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5月25

 

关于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近期,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下发《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637号),决定从20164月下旬至7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及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以下简称“三留守”)摸底排查工作。为全面做好我县摸底排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标

  通过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全县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同时,借助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同步完成对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情况的摸底排查。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工作的对象严格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确定的人员为准,并统一表格表式、统一信息项目库

农村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7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农村留守妇女:指丈夫外出务工,自己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731日。

农村留守老人:指年龄为60周岁以上、子女在一年内未回本村照料的老年人。排查对象年龄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2016731日。

 三、排查步骤

 本次排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5月中旬前完成)。

    县民政局会同教育局和公安局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615日前)。

    县民政局督促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县教育局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县公安局及各派出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汇总形成本乡镇《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71日前)。

    乡镇《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民政局,并抄报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县教育局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公安局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县教育局、公安局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县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的数据。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710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排查原始台账,做到数据有源、有据可依。对排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以乡镇政府名义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分析整理好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及时报送至州民政局审查备案、盖章后再报送至省民政厅。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共享同级民政部门摸底排查的有关数据。

  四、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此次排查摸底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给予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同时县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相互配合,确保排查摸底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县民政局要统筹协调推进摸底排查工作,督促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全面细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摸底排查结束后,要逐级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民政、教育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确保数据真实。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健全报送机制。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

(四)做好宣传动员。排查摸底工作事关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方方面面,排查对象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到排查数据的质量及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乡镇要深入宣传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耐心细致地向排查对象解释调查的目的和要求,解答疑问,争取支持与配合,促进排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排查摸底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全县统一时间、统一步骤,高质量地完成排查摸底工作任务。

县民政部门要同步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由县民政局统筹建立全县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各乡镇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及《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4)、《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5)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附件6)、《农村留守老人花名册》(附件7)的电子版,于710日前报送至县民政局。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3.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4.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5.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6.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

          7.农村留守老人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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