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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6-07-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关于转发《海南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6〕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南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南政办〔2016〕8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1日
海南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征收决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州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审查向本级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依法赋予特定权利的;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的财物,依法要求听证的。
(五)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冻结、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征收决定包括: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
(二)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州行政执法监督的实际,可以增加需要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种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办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一 条报送备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原件;
(四)经听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五)备案审查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有电子文本的应当一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说明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认定依据和法律依据复印件;
(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登记,应当提出补正意见,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补正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正后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三)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登记,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全面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全面正确;
(四)适用裁量幅度是否适当合理;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正当合法;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
备案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程序终止。
第十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发出《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处理通知书》,建议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处理通知书》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处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报送处理结果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撤销其重大行政决定的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县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情况报州备案审查机构。州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经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每季度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情况进行通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情况应当纳入行政执法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或者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的;
(二)拒不配合备案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处理通知书》后,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处理和不报送处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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