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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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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8-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169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3

 

贵德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

执法调查取证行为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的意见》和海南州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的实施意见》有关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县行政执法机关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依法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依法收集所有必须的证据基础上,才能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标准做出相应的行政执法决定。因此,行政执法证据作为行政执法中查清违法事实、查明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性问题,是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县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化。但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不重视,存在对行政执法证据种类认识不清、不掌握调查取证方法、不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核对、所取得证据缺乏关联性等问题;有的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行为不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不严谨,存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缺失、忽视依法按规定应当履行的调查取证程序等问题;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运用证据的意识不强,存在轻视或忽视证据提存保留、收集相关证据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问题,违背了法律对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取证程序和手段合法等规定,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进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威信,这也是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清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活动,对于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抓好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工作。

二、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的主要工作

 (一)明确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一是全面客观。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收集证不能把个人的主观判断或者想象、假设、推理、臆测、虚构作为根据,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与不利的所有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查证。二是及时公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最短时间内赶赴案件现场,询问当事人,访问证人,提取和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并做到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排除不相关证据的干扰。三是事实关联。证据不仅要客观存在,还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某种客观联系,对证明对象的事实要仔细检查、辨认、检验和鉴定进行确定,厘清证据之间的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四是证据合法。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确保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符合法定形式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使用无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法。   

(二)明确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规则。

 1.书证。在形式上应当为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

 3.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一个单位内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证人证言应当注明出具日期,以及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要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着重审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情况,包括证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提供证言时所处的环境是否有某些外界压力、证人证言的来源是直接耳闻目睹的还是间接获取的、证人证言的形成反映是否真实准确等。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陈述,一般包括承认、反驳和支持叙述三个方面,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询问笔录,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书写。

 6鉴定意见(或结论)。鉴定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部门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作为带有技术性的活动,需要有专门的资格进行勘查、测量、绘图、拍照等。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不应含有主观分析成分,只能是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执法人员自身或者借助仪器设备感知的事实,在形式上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包括照相、录音、录像、绘图等。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问、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8.境外证据。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三)明确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材料必须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必须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一是合法性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二是真实性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关联性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能够说明哪些事实或者证据可能的关联性指向有哪些,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什么,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质是必然联系、偶然联系还是直接关系或者间接关联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明确行政执法证据的其他相关规则。

重点是明确三个方面的规则。一是证据排除规则。要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域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等,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二是证据效力认定规则。要明确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三是证据补强规则。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某一证据,若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补强其证明力。特别要明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由其他证据来补强证明力。

 (五)明确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行为规范。

 一方面,要规范调查取证中的用语。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用语文明、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另一方面,要规范具体调查取证行为方式。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活动时,应当做到:

 1.调查、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依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3.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尽量搜集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铬’。

 4.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严、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5.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第三人签字证明;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签的,可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6.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7.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措施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8.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三、切实抓好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工作的落实

各乡镇、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认清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工作,既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工作,必须不断加大工作的推动力度,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2016年年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对照本行政执法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意见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员,专门组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完善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其中,国家有关部委和本行政执法系统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应当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认真抓好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本行政执法系统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的,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细化执行。

县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县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支持、帮助和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和相关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好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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