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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11-1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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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171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编撰的《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我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联防联动能力,及时、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

4.《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1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0.《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05〕82号)

11.《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号)

12.《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4月24日颁布)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2016年1月1日施行)

1.3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贵德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上与《海南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序衔接;下与乡镇、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切实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减排措施,有效提升重污染天气联防联动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间协助,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贵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贵德县人民政府成立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气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贵德供电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为县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医疗防护组、信息公开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

2.2  机构职责

县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州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县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研判,提出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负责协调、督导、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负责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等。

2.3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各组职责

监测预警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本辖区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工作。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和应急会商机制,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响应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贵德供电公司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项应急方案。

医疗防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课方案和健康防护等工作。

信息公开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专家咨询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牵头,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对环境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的关联性进行研究,研判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应急响应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2.4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宣传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和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负责组织制定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并督促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协助县政府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负责指导、督促并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并负责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和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评估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公安局:负责按照县政府部署,制订或修订机动车限行、烟花爆竹限燃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督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负责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督检查,配合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并及时总结评估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生态环境局:承担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负责会同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组,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建议;负责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授权,进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负责指导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并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房屋建设与拆除、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控制等实施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总结评估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和养护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绕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并及时总结评估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和呼吸道疾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观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并适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负责与县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贵德供电公司: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供电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监测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和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我县辖区内未来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布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送至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级别等内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收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3.3  预警监测与会商

建立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要素监测,发布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县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建立会商业务平台,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共同开展城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县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联合组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专家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应急领导小组。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以及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3.4  预警发布与解除

3.4.1  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以县政府名义发布预警信息,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并报州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按照《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原则上提前1天(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提前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是否满足预警条件,满足时立即紧急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

3.4.2  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监测预警组要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降低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变更建议。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恶劣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上,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将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监测预警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并报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3.5  预警措施

3.5.1  黄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并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应防护。

3.5.2 橙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监控,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等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做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5.3 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贯彻各项应急措施,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在24小时内按照保障预案、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警情况和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4.3  响应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

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措施三个方面。

4.3.1  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以下。

(2)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堆煤场、堆料场必须取全覆盖的扬尘防治措施,场区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全县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措施。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以上均为气温在零摄氏度以上时段进行)。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各类机动车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行区域限行和高排放车、大型货车县区限行等措施,禁止“冒黑烟”车辆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进入县城,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干道行驶,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提醒司机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提醒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工地,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等行为。

(6)停止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7)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3.健康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电视台、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

(3)医疗机构加大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就诊保障力度,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3.2  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时,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按照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2)施工扬尘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外,全部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全县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措施。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心道路全天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喷雾作业增加至1小时1次;中心以外道路每日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喷雾作业增加至2小时1次;并在夜间实施1次主次干道道路冲洗作业(以上均为气温在零摄氏度以上时段进行)。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大型载货车辆单双号限行,全天禁止大型载货车辆(特殊车辆和生活保障车辆除外)进入城区。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警部门备案。

(6)公安、城管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城区禁燃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

(1)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2)幼儿园、中小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活动。

4.3.3  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时,在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黏土砖生产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措施方案,立即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施工扬尘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施工扬尘源清单,对建筑施工工地实施级应急减排措施。全县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除抢修抢险)全部停止室外作业;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全县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措施。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心道路昼间采取连续洒水喷雾作业;中心以外主要道路每日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喷雾作业增加至1小时1次(以上均为气温零摄氏度以上时段进行)。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行交通管制,所有机动车(特种车辆、公共交通车辆、专业作业车辆、救护车辆等除外)实施单双号限行。

(5)要求加油站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油库做好防渗措施,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管理,减少污染排放;对加油站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排污未达标的加油站立即进行关停。

(6)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警部门备案。

(7)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8)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生产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4.4  响应终止

县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4.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预警解除后3个自然日内,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

五、信息报送与公开

5.1  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应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上报州应急领导小组;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县应急领导小组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  信息公开

5.2.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级别,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等。

5.2.2  信息公开的形式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通过电视、网络、移动通信、新媒体等渠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

5.2.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六、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公安、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技术人员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警预报、呼吸道和心脑血管疾病救治、机动车管理、工业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能力,妥善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同时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团队、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专项方案,明确应急主体责任,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

6.3  财力保障

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人工气象干预、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空气自动监测、气象观测、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等所需工作资金,需列入县财政预算,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6.4  物资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单位、各部门根据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6.5  预警与响应能力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应急效果、各部门组织协调情况、意见与建议录入数据库,便于资料查找与经验总结。同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模型软件和环境质量、气象观测设备及耗材。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组织机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通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各成员单位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障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6.8  宣传保障

1.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

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公开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措施采取

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3.县应急领导和相关企业要针对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要针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

七、监督问责

县委、县政府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监督,对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8.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以及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贵德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  后期工作

县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应急机关职务

 

联系方式

组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8553283

副组长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8551027

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

8553410

县发展和改革局

8553251

县应急管理局

8555393

县教育局

8553281

县卫生健康局

8553184

县公安局

8558009

县财政局

855336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551883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8553390

县农牧和科技局

8553341

县气象局

8557305

县交通运输局

8553324

县电力公司

8551123

河阴镇人民政府

8553357

河西镇人民政府

8560337

拉西瓦镇人民政府

8559593

常牧镇人民政府

8554265

河东乡人民政府

8565349

尕让乡人民政府

8567505

新街乡人民政府

856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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