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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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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转发《贵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1〕72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贵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编撰的《贵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贵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提高贵德县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规范全县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合理处置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全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2.《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号)

13.《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环函〔2015〕165号)

14.《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21〕24号)

15.《海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生发〔2021〕116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德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对贵德县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与本县所辖镇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具有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贵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级预案配合发挥作用。

上与《海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序衔接;下与乡(镇)、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现场指挥机构和专项工作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委网信办、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电力公司、县联通和移动、电信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调查处理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报州政府逐级启动应急相应。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工作。

2.1.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辖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要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局,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县预案,由副指挥长到达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向州政府报告,并临时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上级指挥人员到达后,将指挥权交给上级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县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4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

县生态环境局:承担县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根据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县乡(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联动协调工作,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州应急管理局上报;掌握全县应急资源信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业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开展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负责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发生严重环境事件时,组织学校学生疏散,必要时启动停课机制。

县水利局:协调重大水利工程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的引水、配水;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文监测资料及进行水文状况分析。

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提供应急部门技术支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救灾物资储备、避难场所安排、人员妥善安置等工作。

农牧和科技局: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

卫生健康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协调建设工地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协调水利、生态环境局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及时为相关提供技术支持。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和产品生产;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商品流通和食品生产领域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流通,维护应急期间现场秩序;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加强冷却、防止爆炸;负责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县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县联通和移动、电信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

2.2 应急工作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2.2 应急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2.3 应急监测组

生态环境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2.4 医学救治组

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2.5 应急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气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2.2.6 新闻宣传组

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设立新闻中心,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县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2.7 治安维护组

公安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8 专家咨询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院校、化工企业及环境生态、水文监测、辐射、气象、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组成员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聘任或留用,任期五年。主要职责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适当调整。

三、检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监测,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牧和科技、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黄河流域各支流及各水电站库区;饮用水源地等重要地表、地下水体;危险化学品运输主要道路;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矿山尾矿库影响范围。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局。

3.2  预防

3.2.1 加强风险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县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3.2.2 加强现状调度

及时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建立县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

3.2.3 加强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 加强风险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5 加强日常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3.2.6 加强应急联动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如下: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牧和科技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特别严重(I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IV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县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牧和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络舆情、环保举报、在线监测、下级报告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发现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苗头信息,快速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生态环境局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将有关情况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局视突发环境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州政府应急办和州生态环境局。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生态环境局要及时上报政府,并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告。

生态环境局(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为:0974-8551027)。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州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一时无法辨别影响程度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污染物质和浓度,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急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置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4.1.1 分级处置原则。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州政府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州政府,由州政府转报省政府启动省级及以上应急预案。

4.1.2 属地管理处置原则。以环境污染事故事发地为主,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

4.1.3 应急评估原则。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污染事故报警信息后,应及时对信息来源予以确认,对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请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立即调查核实初步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的,县政府应立即报告州政府,并先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4.2.1 基本应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危警告。

(6)波及其他乡镇或区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2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或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报州政府,同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省、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及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依靠县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县政府要及时请求州政府及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2.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州政府。州政府根据事件类别及污染状况决定启动州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及专业应急处置部应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依靠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要及时请求州政府及州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县政府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生态环境局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依靠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必要时请求州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应急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不明时,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1)对于突发水污染事件,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中,衍生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难以控制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拦截

涉水突发环境事件,在污染源周围、污染物传输途径中、敏感目标周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位置,采取设立围栏、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落闸蓄水等方式,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

③污染物去除

陆地表面的污染物,通过收集转移、根据污染物性质采用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并根据污染性质做好无害化处置。

水体中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取投放药剂或吸油毡吸附等方式去除污染物,或采取开闸放水稀释污染物至达标水平的方式消除污染。

(2)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第一时间根据现场情况科学、有效进行处置,防止灾害扩大。

②污染物去除

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4.3.2 转移安置人员

转移人员工作由应急处置组负责,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安置人员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工作由医学救援组负责,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工作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场监管和调控工作由社会稳定组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新闻宣传组负责,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7 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由社会稳定组负责,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生态环境局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上报县政府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对发生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8.研究决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9.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5  响应终止

4.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6  信息报告及发布

4.6.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6.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送的,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并说明迟报原因,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县生态环境局。发生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4.6.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责任追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6.4 事件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通报有关情况。

4.6.5 新闻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县委宣传部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五、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政府组织,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告。

六、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乡(镇)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救援物资和装备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事发地通信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为应急通信保障协调解决交通、供电、供油及人员、车辆安全等问题。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医疗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难的救治能力。

6.6  生活保障

由县政府和事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生态环境局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生态环境局以及有关环境事件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生态环境局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9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县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10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七、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我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预案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各类环境事件发生或挽救重大损失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构成违纪或违法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不服从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3.3 联防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周边县和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词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桌面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镇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8.2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贵德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贵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4.突发环境事故报告

5.突发环境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

6.贵德县环境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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