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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9-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3〕87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贵德县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海南州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南政办秘〔2023〕37号)相关要求,扎实推进县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助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全过程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全县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

1.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质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严禁规划实施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预警提醒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2.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严控新增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三同时”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水利局

3.进一步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优先保护未污染耕地,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措施落实,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加强农田灌溉渠重点区域退水水质监测,持续提升耕地管理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4.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环境监管。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状况调查结果,将土壤污染物超标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在产企业全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时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监督指导重点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严格落实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规定,督促重点单位按年度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

5.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持续开展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排查,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清单,及时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进行监管,公开清单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强化“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应用,实行污染地块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6.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建立调度协商机制,定期调度分析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早解决潜在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梳理核实行政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实现动态清零。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以重点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土壤污染违法犯罪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违法线索及案件办理情况。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持续强化固(危)废管理。全力开展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排查整治和危险废物核查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不可利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入相关意见,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监管,持续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常态化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暂存、转运等环节的环境监管,有序开展固体废物治理。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

10.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全县垃圾填埋场等重点企业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确定2023-2024年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工作底数。按要求督促辖区内加油站等相关企业建设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严格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将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中新建的地下水监测井纳入监测体系统一运维管理。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针对辖区内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下水省控区域和污染风险监控点位,组织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非地质原因造成的水质超标点位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针对辖区内所有地下水省控饮用水源点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稳定。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水利局

12.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逐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13.落实地下水防渗改造措施。督促指导辖区加油站、生活垃圾填埋场、产废企业等落实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落实污染防渗改造措施。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严格按照省州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检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强化监测结果分析和应用。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三)农村城镇环境治理方面。

1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整治。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相统筹,以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持续推进《青海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实落细,统筹污水治理与改厕等工作协同推进,建立建制村环境整治清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优先治理位于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村庄,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辖区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散养密集区推广典型治理模式,推进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以及农田灌溉用水及退水水质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严格养殖环境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对标对表、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部门管理协同、工作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结合《贵德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工作要点分工,加强联合监管,监督重点企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推动部门责任落细落实。

(三)增强资金保障。持续切实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整治、农村环境整治类项目储备。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拓宽投融资机制,为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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