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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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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2230000008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2-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建立贵德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44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建立贵德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贵德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8日  

 

贵德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积极构建行政区划和地名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更好发挥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现决定建立贵德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拟订我县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与规划思路,建立健全我县行政区划和地名制度体系。加强全县行政区划地名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推动部门之间行政区划和地名信息共建共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组织机构

为有序推进贵德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地落实,联席会议由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水利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网信办、县气象16个单位组成。具体成员如下:

    总 召 集 人石金   县民政局局长

  人:索南才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员:李小     县委网信办主任

         张成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勾日      县教育局副局长

        余海      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副局长

 余德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谢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褚剑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崔文      县水利局副局长

 赵启霞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朱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魏       县气象局副局长

        边鑫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

 蒋国      县伊斯兰教协会秘书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索南才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化,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民政负责对本区域内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及其他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办理意见,报人民政府研究。负责全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全重要自然地理实体(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外)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开展全地名信息化建设,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开展国家地名信息库常态化更新工作;指导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导各乡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开展涉及区划调整动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等各阶段以及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等地名管理工作的相关舆情监管、分析研判,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制定舆情应对措施和预案;指导我县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苗头倾向第一时间研究处置。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和不规范地名;配合协助开展全县地名信息化建设。

(四)县教育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按职责权限审核高等学校命名;加强中小学生地名知识教育,指导地名正确读音;配合协助开展全地名信息化建设。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地名信息化建设。

(六)县财政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七)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权属证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规定及时送民政备案公告,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负责自然保护地等涉及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并指导督促乡镇做好审批、备案公告等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开展全地名信息化建设。

(八)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规定及时送民政备案公告,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并指导督促乡镇做好审批、备案公告等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开展全地名信息化建设。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负责民政局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地名,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对交通运输道路、桥梁、隧道、物流站(场)名称管理指导监督除城镇内道路、街(巷)外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道、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和各类运输站(场)等;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规定及时送民政备案公告,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并指导督促乡镇做好审批、各案公告等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开展全地名信息化建设。

(十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配合指导、监督少数民族地区规范使用民族语标准地名;配合协助开展全地名信息化建设。

(十三)县水利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规定及时送民政备案公告,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并指导督促乡镇做好报批、备案公告等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开展全地名信息化建设。

(十四)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对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隶属关系、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等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和旅游设施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并指导督促乡镇做好报批、备案、公告等管理工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配合协助开展全县地名信息化建设。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标牌标识广告内容监管,依法依规规范使用行政区划和地名名称;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和不规范名称;配合协助开展全县地名信息化建设。

(十)县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台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气象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并指导督促乡镇做好报批、备案公告等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开展全县地名信息化建设。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有关部门,并抄送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如工作需要,由县民政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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