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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419000003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政办〔2024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贵德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监管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概算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后评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建设方式及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景观、绿化、亮化的过度化。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可研审批、核准、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住建、文旅、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项目申报并赋予项目代码(1日);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无需办理,应出具无需办理情况说明)(2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以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规定须完成其他相关审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40日);

(四)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进行(40日);

(五)签订施工合同(5日);

(六)办理工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手续(1日)

(七)办理开工建设等其他相关手续(1日)

(八)项目单位验收,部门联合验收(1日)

(九)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备案15日)

(十)办理结算、决算审查等相关手续(10日)

(十一)资产移交2日)

政府投资项目自赋码之日起,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前期工作,并准备开工。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业主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规划、土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安全、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日常管理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三)开展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依法对必须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测绘、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遵守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可研文本或实施方案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六)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各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七)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负责;

(八)按规定向投资、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等报表资料;

(九)负责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监督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第一节 项目前期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除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上级资金需遵循上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项目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组织编制、审查施工图预算(按规定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预算评工作),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按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按项目单位要求提供相应履约担保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

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保证金应从中标人注册地基本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规定退回至中标人注册地基本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布。

项目单位应加强监管,严防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形对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步研究对相应的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三)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好项目的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节 监测调度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相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有关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并推动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有问题项目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

第四节 项目竣工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和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完成竣工结(决)算后应报送住建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或录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后期评价管理。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财政部门应视财力情况安排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

第二十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后评价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自评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承担后评价的咨询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部门严格执行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结余管理工作,对当年未实施完成次年继续实施的项目,做好项目资金结余调整和跟踪管理。

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因违约或因其他因素无法实现投资协议书、合同约定的重要条款,造成国有财产、公共资源重大损失或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 国家、省、对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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