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719000005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农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农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2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部分农村牧区土地流转中存在工作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土地流转金无法保证,造成农牧民利益受损。为进一步激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户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青农办〔2019〕17号)文件精神,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为核心,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采取转让、互换、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规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规模化、鼓励和提倡集约化、产业化经营。
二、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流转后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牧业用途的前提下,一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承包方和受让方的意愿,流转土地基准价、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协商约定,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规范操作、完备手续;二要提升受让方应具备的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性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三要坚持“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土地流转要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发展,要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相适应,效益实现最大化,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
三、流转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户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青农办〔2019〕17号)文件精神,土地流转要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采取法定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按照村社审核实施、所属乡镇监管、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指导管理的方式进行。
(一)农户自行流转。鼓励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按照自愿的原则流转给其他农户或有农牧生产经营能力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自行流转。
(二)委托流转。农户与所属村委会签订委托流转合同,然后由村委会与有农牧生产经营能力的经济合作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三)企业租赁。鼓励农户规模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流转。
(四)其他方式流转。积极鼓励各乡镇、村社探索和实践其他土地流转形式,加快土地有效有序流转。
四、流转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流转信息。以村为单位对于个别群众因小而散,规模较少的耕地且有土地流转意向的,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小组(社)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等信息,村民小组(社)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后,定期向村“两委”上报,村“两委”汇总后向乡镇上报。
(二)发布流转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分析整理,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通过广播、报刊、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媒介等形式及时发布,并及时上报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信息库备案。
(三)双方对接洽谈。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流转方和出让方就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内容进行初步协商,由所在村委会再次进行审核把关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四)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应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县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提供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样本,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作人员对发包方或承包方的资质、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核,组织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就相关合同约定条款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提出意见并交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纠正,并指导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当事人、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镇各持一份,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五)指导保障权益。土地承包流转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为保障村民合法利益不受损,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通知》(青农办〔2019〕17号)文件精神,建议工商企业等经营主体应本着先付土地流转金、后用地原则流转农户承包地,对一些风险较高的项目,可探索按照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对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合同期限土地流转金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作人员指导转包方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土地流转金相等价的资产进行保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或者提供抵押物实现担保;村集体资产对外出租时,村委会可要求承租方提供资产租金相等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特别是工商企业参与带来的土地高度集中和超大面积经营,涉及农户数量多,容易出现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侵害部分农民利益,容易出现因经营亏损导致拖欠农民租金甚至毁约弃耕,容易出现农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容易出现返乡农民工因无地可耕、生活无保障造成社会不稳定。各乡镇要统一思想,务必充分认识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存在的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得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大强制农民整村流转土地。
(六)办理流转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作人员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手续。
(七)监督履行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处理;村集体经济成员内部流转土地出现的矛盾纠纷,由村委会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五、机制运行
为全力加强土地流转健康有序、高效发展,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一)建立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农牧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作人员负责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宣讲和解答,指导确定土地流转基价,负责收集、汇总、存储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审查土地流转受让人的资质,审查并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二)建立信息网络。各村应设一名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员,由村会计兼任,负责收集本村有流转意愿农户承包地的情况,包括流转面积、时间、意向价格、地块情况等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登记造表,及时向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作人员报送,工作人员负责对村社上报的信息进行初审、汇总、存储、上传和发布;县农牧和科技局(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一名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员,统一负责管理全县的土地流转信息工作。
(三)纠纷调解仲裁。土地流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违约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申请乡镇农村土地管理人员进行调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的15日内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无法调解的,可以向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建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户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青农办〔2019〕17号)文件精神,统一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手续,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和纠纷调解制度,确保土地流转在制度管理中走向规范化。
(五)建立完善台账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职人员并设立档案柜,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采取自上而下指导、自下而上上报方式进行统一管理保存,按规定分类、立卷、归档、存储,并报送县农牧和科技局(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主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县司法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相关制度、听取各乡镇土地流转动态情况,解决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纠纷及其他具体事宜。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不同模式、不同形式,引导群众规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二)健全体系,完善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窗口,指导管理农村土地管理服务工作,村级指定一名村社干部,负责本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同时,协助村民做好土地承包流转咨询、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县农牧和科技局(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一名农村土地管理服务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县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三)凝聚合力,强化宣传。为调动广大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和发展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减少和杜绝土地荒芜现象,县农牧和科技局(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细化考核,加强督查。县农牧和科技局(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每半年对各乡镇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纳入年终平安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各乡镇要充分认清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体系,强化目标管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土地依法依规依据合理流转,切实保障农牧民切身利益。
附件:农村土地出租示范合同、贵德县2024年土地流转登记台账、贵德县2024年土地流转汇总表.pdf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