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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31201000000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县乡植保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解读

来源: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11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县乡植保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政办函〔2023〕16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理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制机制,明确机构定位,提升专业能力,夯实基层基础。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稳定队伍、提升素质、回归主业,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人发〔2022〕1号),对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我省县、乡植保体系自2006年实施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整合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农口事业站所,成立了2016个农业乡(镇)经济服务中心,在经济服务中心内核定3—5个农技推广岗位。2019年,全省农牧系统机构改革以来,全省除西宁市本级和西宁所属3县(区)和海东市6县(区)尚单独保留农技推广机构以外,其他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均与农经、农机、种子等部门合并成了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或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随着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呈明显弱化趋势,机构大幅减少,人员大量减少,配备比例不高。为加强全省植保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植保技术人员,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县乡植保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初稿,征求了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出台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三、主要措施

第一部分:明确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基层植保队伍体系。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两方面。一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优化存量、补充增量,配备植保专业人员,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各项工作,为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工作目标。提出: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定位,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全覆盖、协同高效的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有效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的指挥协调、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确保基层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植保人员配备比例达到80%以上。

第二部分:多措并举,充实基层植保队伍工作力量。从构建植保队伍、合理配备人员、整合现有力量、吸纳乡土人才4个方面,对加强植保人员队伍建设工作作出部署,明确提出植保人员队伍配备原则,即:耕地面积>40万亩的县(市、区),按县级5人,每个乡级配备1个,配齐配全;20—40万亩的县(市、区)县乡两级植保专业人员不低于12人,10—20万亩的县(市、区)县乡两级植保专业人员不低于7人,5—10万亩的县(市、区)县乡两级植保专业人员不低于4人,5万亩以下的县(市、区)县乡两级植保专业人员不低于2人,乡级按防控面积允许几个乡镇兼顾的办法配置植保专业人员。

第三部分:加强领导,打牢基层植保工作基础。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指导、加强激励保障、加强考核力度4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四、出台意义

《若干意见》的出台,将切实构建起完善的植保体系,全省县乡植保队伍将得到及时建立,农作物病虫防控职责进一步压实,实现活有人干、事有人管,不断提升我省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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