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303230000052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3-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青海省申请救助帮扶政策及项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解读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次数: 【字体:

现将《青海省申请救助帮扶政策及项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青政办〔2023〕23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核对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有效服务政府惠民政策和慈善组织帮扶项目精准落实,有效维护申请保障对象切身利益。

二、《核对办法》适用哪些情形?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社会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救助单位)在依法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低保边缘、支出型贫困家庭、困难职工、困难残疾人,以及法律援助困难对象等资格认定时,经核对对象授权,由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开展信息归集、比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个人和家庭),因复审和动态管理需要对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的,也适用本办法。

三、申请救助帮扶政策及项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包括哪些?

答: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待遇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就学、就业成本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

四、核对的程序有哪些?

答:(一)救助单位提出书面核对需求,明确需要核对的具体内容,并提交核对对象的基本信息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符合核对业务和权限范围的,核对机构应当接受;对不符合核对业务和权限范围的,核对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救助单位。

(三)核对机构接受救助单位书面核对需求后,通过核对平台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息核对请求。

(四)信息提供单位收到信息核对请求后,直接联网交换数据的向核对机构实时反馈核对结果;间接交换数据的原则上在 5个工作日内向核对机构反馈核对结果。

(五)核对机构原则上自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反馈救助单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对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救助单位;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核对办法》有哪些新要求、新规定?

1.着力构建大核对工作格局。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核对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省、市(州)、县(区、行委)三级核对机构工作职责,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推进核对机制建设中的相关职责,推动实现核对业务和数据双拓展目标任务,全面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格局。

2.调整完善核对工作内容。根据民政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有关规定上下一致、规范有序,《核对办法》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了调整完善,细化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时,《核对办法》首次将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就学、就业成本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扣减范围,致力于对象认定更加精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帮助申请或已享受救助政策待遇的家庭能够实现稳定生活或就业。

3.调整完善核对核算方法。为便于基层能够更好的核算申请对象或在册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进一步推动核对工作可操作、可执行,《核对办法》细化和完善了家庭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核算方法。同时,《核对办法》明确了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评估时间,均以申请或复核当月前6个月进行核算,并明确了核算评估公式。另外,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减轻申请人负担,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精简了申请人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各种证明材料的做法。

4.优化简化核对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强化数据比对时效,精准反映申请人或已享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办法》对核对程序做了优化调整,调整后主要以相关部门间数据比对程序为主,并确定救助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和核对机构工作时限。同时,为了满足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核对办法》对数据交换比对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5.推动核对结果合理运用。为确保核对结果的人性化、科学化、有效化,《核对办法》提出要坚持“核对结果是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参考依据”重要原则,防止发生个别指标超出政策规定且不进行核实直接决定不予救助的做法,从而进一步强化核对结果正确合理运用。

6.加强核对工作管理。为了申请人或已享受救助对象、信息在核对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确保不发生信息泄露等问题,《核对办法》对救助单位、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归获取核对对象信息,不得泄露信息提出明确要求。《核对办法》首次将“跨省通办核查”纳入此次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要求通过部省联网有效核实长期居住在外省的本地户籍申请救助对象或已在册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同时,建立了分类核查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时效性。

7.强化核对工作责任。为确保核对机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细落实,促进核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运行,《核对办法》从建立核对责任和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不如实提供经济状况信息骗取社会救助,以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