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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304050000052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解读

来源:青海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23〕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规范。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通知》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意义、背景和过程

(一)重要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台背景及过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结合我省行政执法实际,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名义,举办了全省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专题培训会,并在学习借鉴外省有益经验和做法基础上,起草《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市州和省政府委办厅局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知(送审稿)》,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通知》明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统筹考虑省级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二)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通知》规定,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事项,均应依照《意见》和本通知规定,制定或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通知》明确,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执行,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执行。

(四)提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要求。《通知》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立改废释,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并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提出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从加强组织实施、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宣传培训等3个方面,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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