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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6-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青海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1月31日,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17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是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出台的具体举措。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全省二十多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利好,减轻税费负担。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精心抓好落实,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同时,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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