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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06-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印发。文件明确,自20195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解读政策出台的背景时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会有什么成效?这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实施方案》,一是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减负效果明显。二是受益面广,普惠性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中受惠。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实施方案》同时明确,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5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实施方案》指出,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实行“社保机构负责申报、核定,税务机关征收”的模式,按照“成熟一险种、移交一险种”的原则,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工作;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务机关征收。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严格社会保险费核定制度,禁止变相增加企业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社保费降率相关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本部门相关工作,优化缴费服务,明确任务清单,对表推进落实减税降费,同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政策措施落地,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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