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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09-1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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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省政府修改《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青政〔201458号)自20141027日实施以来,对推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其部分内容与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任务存在诸多不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促进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工作势在必行。一是适应上位法和规定的需要。《消防法》修正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分消防工作监管主体发生变化;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二是适应党政机构改革的需要。党政机构改革后,一些机构重组合并、职能划转整合,相关部门名称、工作职责随之改变,青政〔201458号文件所明确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与改革后的单位、职责不相符。三是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青政〔201458号文件将于20191026日后失效,需要及时修改施行。

二、《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是怎样出台的?

201710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于201711月启动青政〔201458号修改工作,先后3次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部分中央驻青单位(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意见建议,在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989日提请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青政〔201957号,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63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明责履责和督责问责、重点防范和全面防范、软件提升和硬件保障相互统一,以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内容,对政府、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全面规定和明确,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规定》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细化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新增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消防工作职责,细化了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消防工作职责。

2.进一步强化了部门行业消防监管职责。《规定》补充完善了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共同消防工作职责,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移交实际,对41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同时,《规定》还明确细化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的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职责。

3.进一步重申了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规定》在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消防工作责任的基础上,细化了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个体工商户消防工作职责,新增了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工作职责,明晰了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

此外,《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责任落实及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五、《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及重大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二是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将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是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火灾高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是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五是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六是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七是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八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此外,《规定》还专门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什么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是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部署和检查考评范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二是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是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四是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是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六是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消防工作任务。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此外,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详细明确。通过细化工作职责,有利于各部门依据《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形成消防工作齐抓共管局面。

七、作为应急救援国家队主力军,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是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是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四是依法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五是结合季节性火灾规律特点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是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是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职责。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职责:一是组织制定消防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将消防安全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二是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推进消防宣传“八进”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是组织建立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并定期向公众开放。五是协调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加大消防安全常识普及力度,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六是指导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特殊工种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职责。

此外,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灾种”“大应急”的要求和“依法救援、科学救援”的原则,将消防救援工作融入综合应急救援体系,依法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八、社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工作职责?

社会单位包括一般社会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是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是结合单位实际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即:自主评估消防风险、自主检查消防安全、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单位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三是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四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五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六是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七是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八是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社会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是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三是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是组织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五是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六是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加大防火巡查频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等火灾高危单位,除上述社会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是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是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是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是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六是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九、此次修改后的《规定》与修订前有什么不同?

此次修订《规定》,主要是结合《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机构改革情况,重点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界定,对各级政府、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规定》增加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石化、轻工、物流等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并对责任落实的监督、指导、考评工作进行了明确。此次修改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将更加明确,对推动消防工作开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十、部门或社会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规定》职责有什么追责措施吗?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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