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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10-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101日,我省首部价格争议调解方面的省级政府规章《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91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说明。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价格主管部门由管理型向监管服务型转变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和改善价格体系监管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证明,价格争议调解作为非诉讼性的争议解决方式,既降低了解决价格争议的社会成本,又提高了解决价格争议的效率,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此次《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我省价格争议调解行为,依法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了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等。其中,调解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的具体工作。调解的条件包括“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内的事项,争议各方同意调解,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等四个方面。同时,《办法》规定了以下八种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刑事、行政执法案件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依法属于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购买国家禁止生产、流通、销售的物品或者违禁品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争议已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其他依法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的情形。另外,《办法》还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坚持效率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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