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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12-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我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 涨幅为13.3%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2 浏览次数: 【字体:

11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全省统一1500/月人,调整为1700/月人;此次调整从202011日起执行。

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我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和2017年先后9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此次是第10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00元,增幅为13.3%。根据国家对我省小时最低工资计算标准的评估,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其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偏高,因此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照15.2/小时人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稳定就业岗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的亲切关怀,对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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