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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解读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2021〕71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和在青海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规范贵德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联防联动能力,及时、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打赢蓝天保卫战,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海南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
4.《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1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8.6.27颁布)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0.《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05〕82号)
11.《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号)
12.《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4.24日颁布)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2016-01-01施行)
三、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贵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多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县级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发布。
四、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共分为八个部分,后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分别从总则、组织领导、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与公开、应急保障、监督问责、附则8个方面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预案适用于贵德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应急预案》所列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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