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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贵德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背景

为了使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应成为校外对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自20194月以来,贵德县教育局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一边治理、一边规范、一边审批,全县实施审批的培训机构12个。由于以往没有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办法和要求,一直缺少相对系统的管理文件来指导我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2019年以前,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活动易导致收退费纠纷、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低等投诉的不断发生。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全县还将有多家校外培训机构面临审批。面对校外机构体量的不断增大及各种问题的不断发生,贵德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为了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为主管部门梳理出更系统、更便捷的政策执行依据,指导管理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管理,急需健全贵德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起草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四)《青海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号)

(五)《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三、目标任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贵德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由总则、设置条件和标准、设置申请、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变更和终止、附则7个章节30条条款组成。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及实施监管的模式和主体;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明确了举办者、培训场所、办学投入、师资队伍、章程、培训内容、组织机构等设置的详细要求,为举办者和审批部门提供了详细的设置说明和规范,便于审批前的准备;第三章设置申请,对申请内容、所需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四章审核审批,对审核审批程序、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及分类登记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突出了各种制度健全完善的要求;第六章变更和终止,重点对相关流程进行了规范;第七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时间。

五、涉及范围

贵德县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艺术类教育的培训机构。

六、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省相关文件明确的设置标准。

七、注意事项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注意事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质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配备与学校学科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职员工方面,要求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运营中注意事项: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师资情况、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约定学习项目、形式、争议问题解决等内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监督管理部门注意事项:要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所涉学科专家组,对学科类培训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实行年检年报制度,推行“黑白名单”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在年检年报评估中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将责令其进行整改,限制或暂停招生;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办法除了分章节进一步梳理摘录上级相关法规、文件关键内容和要求外,重点针对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收退费、线上教学和规范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关于收退费,办法中第十九条提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须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一定比例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因培训机构或培训学员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参加培训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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